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迁安职教中心(技师学院)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例

2022/07/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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迁安职教中心(技师学院)学生社团管理

暂 行 条 例
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 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,推动学生社团健康、有序地发展,繁荣校园文化,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推进学生素质教育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 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,是指我校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,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。各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隶属的各处室、系,负责。

第三条  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。

第四条  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长期在校

在校生。

第五条  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:适应社会发展需求,适应学生成长需要,积极开展健康有益、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,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、凝聚功能、培养功能、示范功能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。

第六条  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成员会费缴纳以及接受奖励或捐赠等。


第二章  学生社团的成立

第七条  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各处室、系负责组织申报,最后由学校负责审批。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,属非法社团,学校将予以取缔,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。 

第八条  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.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展,发展人必须具备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,且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;

2.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

3.有隶属单位、有社团指导老师。其中,隶属单位必须是学校内机构,如各系、各处室,指导老师必须是我校教职员工;

4、有规范的章程。

第九条  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,发起人需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:填写社团申请表;起草社团章程和简介并制定活动计划。

第十条  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 

1.社团名称。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违背社会文明风尚。

2.成立宗旨;

3.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;

4.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;

5.组织管理制度、领导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;

第十一条  校团委自收到全部有效申报材料之日起,上报学校,经研究讨论,短时间内将给出答复。经批准成立的社团,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活动。

第十二条  每学期开学初,各社团向校团委上报本学期的工作计划,学期末各社团向校团委上报本学期的活动记录、工作总结。

第十三条  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,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由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:

1.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外团体联合举办

的活动;

2.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、报告等活动;

3.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; 

第十四条  学生社团向学校提出活动申请时,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、内容、方式、时间、地点、组织负责人、安全保障及经费预算等。

第十五条  对违反管理条例规定的社团,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;严重者暂停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

第十六条  社团服从学校团委的管理和指导,积极参与学校的社团展示活动。

第十七条  校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活动情况,进行评比。评选出社团管理先进集体、优秀社团、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,并给予以表彰。

第十八条  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取缔处理:

1.社团活动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;

2.背弃社团宗旨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3.受到警告处理、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;

4.社团连续三个月未开展活动的。